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取、棄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水土保持計畫書。 二、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三、交通路線之規劃。 四、取、棄土區規劃:包括取、棄土之期限及容量、原地面高程及計畫填挖高程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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