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經營不善,係指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於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上有重大違失。
您所提到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了經營不善的相關內容,但是我不清楚具體的內容和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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