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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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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限令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理。
  2. 2.主管機關應依所發生缺失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民間機構之改善能力,訂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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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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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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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限令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