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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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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廢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許可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財政部及民間機構: 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廢止興建、營運許可之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租賃契約之表示。 四、強制接管營運或強制收買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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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廢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許可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財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