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手邊的資料來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約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在獎勵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興建及營運上的職責,並且有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受託機關辦理委託事項時,甄審委員會的設置及作業程序可以準用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的規定。這顯示了法律對於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的重視和相應的甄審機制的建立。 參考資料來源: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範例: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來進行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興建、營運事宜。而受託機關在辦理委託事項時,需要依照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的規定來設置甄審委員會和進行甄審作業程序。這樣的安排可以保障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