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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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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或營運時一併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或營運的公告,必須包含主管機關所定的一定期限,這樣才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公告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或營運時,必須一併公告所定的一定期限。 範例:假設某地區政府欲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一條新的交通建設,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政府在公告這項徵求時必須同時公告所定的一定期限。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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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或營運時一併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