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廠商提供資金興建交通建設時,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建設經費籌措說明。 二、投標廠商應提出建設經費分期償付之辦法(包括建設總經費、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
對於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一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廠商提供資金興建交通建設時,招標文件應載明以下事項:一、投標廠商應提出建設經費籌措說明。二、投標廠商應提出建設經費分期償付之辦法(包括建設總經費、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 釋義及範例: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徵選投資廠商時,需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廠商提出建設經費籌措說明,以及提出建設經費分期償付的辦法,包括各項經費細目、利息計算方式、利率、償還年限等。 例如,某民間公司參與投資興建交通建設,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投標文件,其中須包含建設經費的來源和籌措說明,以及分期償付的具體計劃,包括所需總經費、預期的利息支付、利率、償還年限等細節。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投資廠商具備充分的財務計劃和可行的籌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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