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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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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民營機構,其為外國公司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並領有分公司執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並向經濟部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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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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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第四項條文
  • 公司法法規
  • 分公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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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民營機構,其為外國公司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並領有分公司執照或在中華民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