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8

快速跳轉
  1. 1.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地價補償折算領回依第五條規定建築開發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時,如折價領回之建築物未達一住宅單位者,得與其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折領,或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金補償。
  2. 2.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不得超過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與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有差額者,應就差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差額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地價補償折算領回依第五條規定建築開發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時,如折價領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