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9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補償費折算領回時,所領回之土地及建築物基地之價額依第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加計必要費用為準,所領回建築物價款依第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目前提供的資料中沒有相關的法條或是法規可以進行釋義及舉例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前段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