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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對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之大眾運輸事業,規定主管機關得於考量財政能力後,視需要對其資本投資與營運虧損進行補貼。 二、第二項明定對主管機關辦理補貼,應經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具體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改善東部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東部地區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進行路(航)線營運虧損補貼。
一、第一項係對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之大眾運輸事業,規定主管機關得於考量財政能力後,視需要對其資本投資與營運虧損進行補貼。 二、第二項明定對主管機關辦理補貼,應經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具體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為改善東部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東部地區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應進行路(航)線營運虧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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