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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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大眾運輸事業所提供之優待票,依現行費率成本結構,其優待部分必須由全票交叉補貼,轉嫁至其他全票乘客負擔,形成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支出成本,由中低收入者佔大多數之大眾運輸乘客負擔之不合理現象。基於公平性與合理性,政府近年來對於大眾運輸票價政策,已逐步取消優待票之義務性負擔。 二、對於依法律需照顧之特殊族群,其優待差額所造成之短收,按法國、英國(倫敦)、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作法,係由政府社會福利部門或地方政府編列社會福利預算辦理,其中日本及韓國係由社會福利部門統合簡併相關補助或優待項目給予一定補助金額,不另予優待票單項補助。 三、經參考現行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七條及其他國家作法,並考量公平性與實務可行性等因素,明定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對於其他法律因特殊目的而予以優待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以補貼大眾運輸業者因提供優待而減少之收入。
一、由於大眾運輸事業所提供之優待票,依現行費率成本結構,其優待部分必須由全票交叉補貼,轉嫁至其他全票乘客負擔,形成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支出成本,由中低收入者佔大多數之大眾運輸乘客負擔之不合理現象。基於公平性與合理性,政府近年來對於大眾運輸票價政策,已逐步取消優待票之義務性負擔。 二、對於依法律需照顧之特殊族群,其優待差額所造成之短收,按法國、英國(倫敦)、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作法,係由政府社會福利部門或地方政府編列社會福利預算辦理,其中日本及韓國係由社會福利部門統合簡併相關補助或優待項目給予一定補助金額,不另予優待票單項補助。 三、經參考現行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七條及其他國家作法,並考量公平性與實務可行性等因素,明定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對於其他法律因特殊目的而予以優待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以補貼大眾運輸業者因提供優待而減少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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