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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改善大眾運輸營運環境,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 前項優先及專用之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供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等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大眾運輸良好營運環境,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或專用制度,如公車專用道、優先通行權等。 二、第二項明定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其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之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辦理。
一、為提供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等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大眾運輸良好營運環境,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或專用制度,如公車專用道、優先通行權等。 二、第二項明定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其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之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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