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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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增訂「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積極,以利其普及化與明確化。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增訂「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積極,以利其普及化與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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