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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立法理由一、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為發展大眾運輸及重大建設不可或缺之環節,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為具體落實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辦理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為本條第二項。 三、另為鼓勵民間投資經營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明定主管機關對於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之,俾利作多目標開發或使用,為本條第三項。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立法理由一、第四項新增。 二、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一、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為發展大眾運輸及重大建設不可或缺之環節,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為具體落實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辦理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為本條第二項。 三、另為鼓勵民間投資經營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明定主管機關對於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之,俾利作多目標開發或使用,為本條第三項。
一、第四項新增。 二、增訂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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