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大眾運輸條例》第3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各地區的運輸事務由不同的機關負責管理,符合地方自治的原則。 舉例來說,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資料,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同時也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直轄市政府即為主管機關。 不過,根據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相關修正並未將直轄市內有關計程車客運業之申請核准等業務列為交通部委任的事項,因此在這方面仍需進一步明確主管機關的權限。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大眾運輸之各級主管機關。
明定大眾運輸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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