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 (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十二個月撫卹金,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 (二)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之情形,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撫卹金。 二、月撫卹金: (一)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任職一年以下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三十,超過一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具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任職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卹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 2.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