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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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之建(技)教員、佐、電務人員、業務服務員、護士、助理護士及司機人員。
- 2.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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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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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法規
-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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