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之建(技)教員、佐、電務人員、業務服務員、護士、助理護士及司機人員。
- 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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