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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應平均領受之。
  2.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3. 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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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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