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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