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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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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無人扶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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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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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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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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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26 條規定:「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