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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金之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二、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發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當月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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