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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人員。
  2. 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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