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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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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給與遺族相當於三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
遺囑
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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