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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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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
心神喪失
或身體失能不堪勝任工作。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強制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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