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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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間。 三、保證金之繳付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轉讓事項。 八、稅費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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