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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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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間。 三、保證金之繳付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轉讓事項。 八、稅費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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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信託、委託私人、團體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