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現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郵政人員: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 二、雇用正班人員:指未具資位而受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 三、聘用人員:指依郵政聘用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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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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