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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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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 (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雇用正班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齡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者。 二、資遣 任職或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四十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 4 條,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年資得參照84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採計為退休年資規定,需要合乎相關解釋認定才能併計為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年資的情形。這點可以從法律條文以及相關解釋中得以證明。 至於具體案例,可以舉出符合交通部郵政總局退休資遣辦法條件的員工,在辦理退休或資遣程序時適用上述條文,並且經過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機構核實,最終辦理成功。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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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 (一)郵政人員及聘用人員:任職五年以以上年齡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