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根據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5條的規定,對於已領取過退休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的年資,不予採計。根據法條的規定,對於在該法令適用範圍內的人員,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某位已領取過退休金的職員申請再次退休,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其已領取過的退休金不會被再次採計在新的退休申請中。 參考資料來自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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