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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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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5條的規定,對於已領取過退休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的年資,不予採計。根據法條的規定,對於在該法令適用範圍內的人員,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某位已領取過退休金的職員申請再次退休,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其已領取過的退休金不會被再次採計在新的退休申請中。 參考資料來自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本身。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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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