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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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一、交通尖峰小時或連續十二小時之大眾運輸車流量與人旅次量之分析。 二、道路幾何現況分析,包括道路寬度、人行空間、道路分隔型態及車道數。 三、鄰近二百公尺內主次要道路之幾何條件及車流特性分析。 四、規劃佈設型式及其優缺點比較分析。 五、規劃之起迄點及候車站台位置。 六、大眾運輸路線及班次之調查與調整分析。 七、車流特性調查及分析,包括交通量、旅行速率、旅行時間及行人流量等。 八、相關交通動線配合措施。 九、沿線停車供需調查分析及檢討。 十、使用時段及允許使用之車種。 十一、乘客需求及民意趨勢。 十二、街道景觀之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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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