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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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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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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
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
依前項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接管人應支付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協議訂之。
民間機構營運之資產涉及
第三人
權利者,民間機構應協助取得,所需費用依前項規定支付。
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完成資產移轉者,接管人得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改依投資契約或接管契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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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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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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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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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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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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