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通知民間機構: 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 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依投資契約及其他法令規定,經主辦機關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終止投資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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