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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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