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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2

  1. 1.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
  2. 2.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3. 3.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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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規定:「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