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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7

  1. 1.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之業務狀況。
  2. 2.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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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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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7 條規定:「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