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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之業務狀況。
  2. 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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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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