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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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