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及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 二、入站播報設備: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文字提供路線、終點或其他緊急狀況等運行資訊。 三、車門開閉資訊: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及燈號設備,提供車門開閉資訊。 四、出入口: (一)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 (二)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三)出入口地板邊與月台邊緣的間隔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應儘量縮減到最小。 (四)供輪椅出入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五、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但已有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