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車廂內適當位置。 二、優先席:客車廂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且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三、緊急對講機或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之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優先席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四、扶手及防滑地板: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五、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並於周邊適當位置設置扶手。 (二)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輪椅出入之出入口、到輪椅停靠位置,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從法規所述,捷運客車應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包括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博愛座、緊急對講機或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等。其中,輪椅停靠位置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周邊應設置扶手和無障礙標誌,並且輪椅出入之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來自捷運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的無障礙設施設置規範及引導原則,例如捷運依據相關法規所設置的無障礙設施,包括博愛座、輪椅停靠位置、緊急對講機設置位置和操作方式等,以確保捷運客車的無障礙設施符合法規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列捷運客車的博愛座設置不明顯或未標示博愛座字樣,就違反了法規中對博愛座的規定。又或者如果輪椅停靠位置周邊未設置適當的扶手,也不符合法規對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的規定。 因此,這些法規的具體適用和執行,都需要參照捷運或大眾運輸工具運營方所遵循的無障礙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和相關引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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