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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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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 二、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業者所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 三、交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運輸服務:依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航業法民用航空法規定,提供固定路線或固定航線及班次之旅客運輸服務及經由預約而彈性排定路線及時間之旅客運輸服務。 五、無障礙運輸服務:大眾運輸業者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運輸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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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業者: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大眾運輸事業。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