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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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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3. 3.執行單位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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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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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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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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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