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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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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制度。
  2. 2.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協助執行之。
  3. 3.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針對第一項各款制度進行查核,執行單位或其委託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未能通過查核者,研發成果仍應歸屬國有。
  4. 4.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則不受以上各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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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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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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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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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2 條規定:「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