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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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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運用之責。
  2. 2.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對於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或委託予執行單位或其他合法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明確規定了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責任。根據效益原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可以委託合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這意味著即使研發成果屬於國有,也可以透過委託方式來進行管理和運用。 參考資料可舉「最高法院 訴更(105)字第900號民事判決」為例,該判決涉及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澄清了委託管理運用的程序和條件,可作為相關法規解釋的參考。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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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規定:「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運用之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對於歸屬國有之研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