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明確規定了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責任。根據效益原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可以委託合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這意味著即使研發成果屬於國有,也可以透過委託方式來進行管理和運用。 參考資料可舉「最高法院 訴更(105)字第900號民事判決」為例,該判決涉及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澄清了委託管理運用的程序和條件,可作為相關法規解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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