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 2.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回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