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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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 2.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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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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