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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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團法人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 2.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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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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