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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7 條(鐵路需用土地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2.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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