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 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 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 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 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 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 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之保養。 三、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施行必要之防潮、防銹處理。 四、停用滿一年,施行臨時檢修;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