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進行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統計與分析,並建立年度目標值。鐵路機構每年三月底前應將本年度目標值與上年度之統計、分析結果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 前項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定義與計算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四章 附則
§ 33–38共 6 條
鐵路機構應將機車車輛之輛數、新置與報廢輛數、每車行駛公里數、每車各級檢修次數,檢修組織及人力運用等情形製作詳細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檢查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規定應辦理之事項,鐵路機構應配合之。
(刪除)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