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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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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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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得將
第九條
規定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
核定
、
第二十八條
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核定、
第三十五條
規定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規定應辦理事項之檢查,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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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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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機車檢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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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車輛檢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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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 §2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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