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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運。
  2. 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3. 鐵路機構對託運人託運之包裹及貨物,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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