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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物品,應以貴重物品託運: 一、金幣、銀幣、紙幣、印花稅票、郵票、公債票、股票、債券、禮券等有價證券。 二、金、銀、白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銥、鎢等稀金屬及其製品。 三、琥珀、珍珠、金剛石、紅玉、翡翠、綠柱石等寶玉類及其製品。 四、象牙、玳瑁、珊瑚及其製品。 五、美術品及古董。 六、每公斤價格超過鐵路機構規定金額者。
  2. 前項物品之運送方式、收費及損害賠償等事項,鐵路機構應納入運送契約中規定。
  3. 貴重物品混合貴重物品包裝者,應以貴重物品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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